重新修订自治区城镇职工探亲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

发布者:人事处发布时间:2015-03-18浏览次数:7099

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、各地、州、市、人事局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,自治区革委、办、厅、局、企事业单位、中央驻疆单位人事、劳资部门:

为适应当前发展变化的形势,改善自治区城镇职工的探亲待遇,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,现将《关于贯彻执行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〉的具体规定》(新政发[1981]184号)的部分条款内容进行重新修订如下:

一、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,每三年给假一次。原假期不变。

二、连续工龄满20年或者满40周岁以上的职工,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,均可报销硬卧席位费。

三、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职工,可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亲待遇。探亲对象仅限于兄弟、姐妹、子女。假期60天(含路程假)。路费按探望对象中一名成员的直线合理路线报销车船费,探亲期间工资照发。

四、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,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,可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。

五、上述有关规定与原规定不一致的,按本规定执行,其他有关规定仍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(新政发[1981]184号)等文件规定执行。

六、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
 
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
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
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

二○○一年一月四日